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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电子证书形式
电子表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日 期:
2017-07-06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28-34-2;28-34-3;28-34-6;28-34-7),1、本选址意见书根据穗发改[2016]991号文核发; 2、该选址依据2015年市政府公布实施的《荔湾区康王路下穿隧道拆迁安置房项目(AL0107、AL0108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核定; 3、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取得选址用地内历史用地权属单位的相关意见; 4、该项目曾办理穗规选[2014]90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地证[2015]9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续取得穗规批[2015]195号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493号、穗国土规划建证[2016]1219号、穗国土规划建证[2016]872号、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38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次选址意见书核定用地红线范围与穗规地证[2015]91号用地红线范围一致。 5、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2年内凭发展改革、国土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170300009476
发文号
穗国土规划选〔2017〕116号
日期
2017-07-06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管理中心
建设项目名称
康王路下穿流花湖隧道拆迁安置房项目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62783.12600000000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28-34-2;28-34-3;28-34-6;28-34-7),
附加说明
1、本选址意见书根据穗发改[2016]991号文核发; 2、该选址依据2015年市政府公布实施的《荔湾区康王路下穿隧道拆迁安置房项目(AL0107、AL0108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核定; 3、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取得选址用地内历史用地权属单位的相关意见; 4、该项目曾办理穗规选[2014]90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地证[2015]9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续取得穗规批[2015]195号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493号、穗国土规划建证[2016]1219号、穗国土规划建证[2016]872号、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38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次选址意见书核定用地红线范围与穗规地证[2015]91号用地红线范围一致。 5、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2年内凭发展改革、国土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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