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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电子证书形式
电子表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日 期:
2018-09-29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44-38-10,11;44-38-14,5)1、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治水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91号)、《关于下达广州市2018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污水处理)的通知》(穗发改[2018]274号)、《第三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地区规划及城市设计专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穗规地委会[2018]2号)、《关于申请办理龙归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三期)建设项目预选址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544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高净水厂龙归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龙归污水处理厂)的批复》(穗府函[2018]227号)核发本选址。 2、用地范围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古墓、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保护事宜,需征求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3、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4、该项目属于环境敏感工程,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5、地块选址范围内涉及多个净用地编码地块,其中AB1601020地块用地性质为排水设施用地兼容公园绿地(U21/G1);AB1601021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兼容村庄建设用地(B1/B2(H14))。 6、项目涉及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线,在办理下一步规划审批手续前应取得水务管理部门意见。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180500019564
发文号
穗国土规划选〔2018〕209号
日期
2018-09-29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龙归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三期)
建设项目依据
穗府办函[2017]91号、穗发改[2018]274号、穗规地委会[2018]2号、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5442号、穗府函[2018]227号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太和镇机场高速东侧、106国道西侧、白海面北侧区域、龙归污水处理厂现址东侧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64062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44-38-10,11;44-38-14,5)
附加说明
1、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治水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91号)、《关于下达广州市2018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污水处理)的通知》(穗发改[2018]274号)、《第三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地区规划及城市设计专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穗规地委会[2018]2号)、《关于申请办理龙归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三期)建设项目预选址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544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高净水厂龙归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龙归污水处理厂)的批复》(穗府函[2018]227号)核发本选址。 2、用地范围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古墓、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保护事宜,需征求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3、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4、该项目属于环境敏感工程,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5、地块选址范围内涉及多个净用地编码地块,其中AB1601020地块用地性质为排水设施用地兼容公园绿地(U21/G1);AB1601021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兼容村庄建设用地(B1/B2(H14))。 6、项目涉及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线,在办理下一步规划审批手续前应取得水务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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