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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电子证书形式
电子表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日 期:
2018-11-23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28-50-6)1、本意见书根据《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10]225号)、《关于核定广氮土地储备项目天河段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函[2007]580号)、《关于同意使用广氮AT06070609-A地块和AT06070610-A地块作为村留用地的复函》(穗土开函[2016]537号)、《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前期工作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6493号)及有关规定核发。 2、使用穗国房留函[2010]225号留用地指标9591平方米、穗国房函[2007]580号留用地指标6111平方米,共计15702平方米。 3、随证注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选[2013]25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城规东片地字[1995]第273号、穗城规东片地字[1993]第446号、穗城规东片地字[1994]第164号、穗城规东片地字[1994]第187号)。 4、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180400022529
发文号
穗国土规划选〔2018〕252号
日期
2018-11-23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黄村江奥商务中心
建设项目依据
《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10]225号)、《关于核定广氮土地储备项目天河段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函[2007]580号)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天河区横岗路1号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15702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28-50-6)
附加说明
1、本意见书根据《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10]225号)、《关于核定广氮土地储备项目天河段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函[2007]580号)、《关于同意使用广氮AT06070609-A地块和AT06070610-A地块作为村留用地的复函》(穗土开函[2016]537号)、《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前期工作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6493号)及有关规定核发。 2、使用穗国房留函[2010]225号留用地指标9591平方米、穗国房函[2007]580号留用地指标6111平方米,共计15702平方米。 3、随证注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选[2013]25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城规东片地字[1995]第273号、穗城规东片地字[1993]第446号、穗城规东片地字[1994]第164号、穗城规东片地字[1994]第187号)。 4、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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