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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电子证书形式
电子表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日 期:
2018-05-21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1.本意见书根据穗空港经财〔2017〕4号文及有关规定核发。 2.该道路名称以地名管理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二年内凭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181800008049
发文号
穗空港国规选〔2018〕10号
日期
2018-05-21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建设项目名称
雅新大道(镜湖大道北-清塘路)工程
建设项目依据
《区经济发展和财政局关于雅新大道(镜湖大道北-106国道)项目建议书的复函》(穗空港经财〔2017〕4号)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镜湖大道北-清塘路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41464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附加说明
1.本意见书根据穗空港经财〔2017〕4号文及有关规定核发。 2.该道路名称以地名管理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二年内凭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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