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号)等规定,广东智能无人系统研究院龙穴岛总装试验基地码头项目用海已获批复,现予以公告:
项目名称 | 用海单位 | 用海方式 | 用海面积(公顷) | 用海期限 | 批复文件名称 |
广东智能无人系统研究院龙穴岛总装试验基地码头 | 广东智能无人系统研究院(南沙) | 非透水构筑物 | 0.5413 | 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40年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智能无人系统研究院龙穴岛总装试验基地码头项目用海的批复》(粤府海审〔2023〕(2)2号) |
透水构筑物 | 0.9411 |
港池、蓄水等 | 1.5076 |
透水构筑物 | 0.4132 | 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2年 |
专用航道、锚地及其他开放式 | 7.87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