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通知(穗名城函〔2019〕3号)
各区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1+1+4”工作举措和《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下称《名城保护条例》)《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下称《保护规划》)的保护要求,更好的传承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脉,现就进一步做好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8〕56号,附件1)的相关要求,各区应进一步加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
二、根据《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应优先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或在村庄规划中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专项内容,再进行下一步发展建设,统筹处理好传统村落风貌格局与新建建筑的关系。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延续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传承传统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附件2)的要求,应防止出现盲目建设、过度开发、改造失当等修建性破坏现象,抓紧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涉及传统村落各类项目的建设需符合保护发展规划要求,成果内容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30号,附件3)的相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四、为推进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我局于2016年印发《广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国土规划〔2016〕332号,附件4),请区政府高度重视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五、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市区名城委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审批。传统村落确需在村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发展规划相协调。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内部的控制指标、要求作出调整的,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向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进行修改论证、审查和报批。
特此通知。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8〕56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30号)
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国土规划〔2016〕332号,含广州市各级传统村落名单)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