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番禺区大岭村保护规划的通告
穗国土规划〔2017〕3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及《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6)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广州市番禺区大岭村保护规划》已完成征求意见公示,经广州市文物管理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上报广东省政府审批,已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2017〕57号,附件1)。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第十八条、《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6〕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现将大岭村保护规划予以公布(附件2)。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