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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城保护通知公告

广州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来源:名城保护处 发布时间:2022-03-10 16:46:3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印发,现予全文公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广州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坚定文化自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讲话以及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在综合城市功能、城市文化综合实力、现代服务业、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出新出彩,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广州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广东故事、广州故事为目标,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广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遭到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推动广州焕发经典名城魅力、展现时代花城活力。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坚持全市统筹、市区联动、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系统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以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按照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要求,适应活态遗产特点,全面保护好古代与近现代、城市与乡村、物质与非物质等历史文化遗产。

  坚持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保护传承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生活,将历史文化与城乡发展相融合,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和使用价值,注重民生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坚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传承工作,形成共爱共保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多层级多要素的广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更加完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活化利用经验,建设性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

  到2035年,系统完整的广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利用,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广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广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是以具有保护意义、承载不同历史时期文化价值的城市、村镇等复合型、活态遗产为主体和依托,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市域自然山水格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街巷(含骑楼街)、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改革开放优秀建筑、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南粤古驿道,与工业遗产、海丝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水利灌溉遗产、海防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传承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

  (五)分级落实保护传承体系重点任务。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市政府统筹做好全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依法认定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建立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加快认定公布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对象,建立相应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及时开展预先保护、设立标志牌、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制定保护传承政策,加强本辖区内各级保护对象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镇(街)结合社区网格化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做好辖区内各类保护对象的日常巡查和保护管理工作。

  三、加强保护利用传承

  (六)保护市域自然山水格局。依托广州“山、水、林、田、湖、海”自然禀赋,保护传统山水城市格局,塑造依山、沿江、滨海的风貌特色,强化云山、珠水、花城的整体意象。重点保护越秀山、白云山、帽峰山等山体山脉,以及以珠江、流溪河、增江等为主体的河流、河涌水系和以护城河、西关涌为代表的历史水系,保护山体、水系自然生态环境,严控山边水边新建建筑高度和尺度,保持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

  (七)明确保护重点。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加快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加快文物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重点保护古代、近代传统中轴线、越秀山明城墙遗址等广州古城郭遗存、历史水系和骑楼街、麻石街等传统街巷。历史城区内严控新增建设量和建筑高度。保护、修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肌理、空间尺度、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历史环境要素,注重传承传统营建智慧及其承载的岭南城镇和乡土人居风情、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民族地域特色。重点修复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区,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避免填塘、拉直道路等改变历史格局和风貌的行为,禁止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合理控制商业开发面积比例,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将原住民全部迁出。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大力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状,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发挥其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

  (八)推动保护传承数字化。对各类保护对象完善数字化技术标准,加快推进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工作。完善广州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数字档案库,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为宣传弘扬广州历史文化和各类保护对象修缮利用、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处罚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和依据。

  (九)严格拆除管理。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拆除、迁移、改造。

  (十)推进活化利用。坚持保用并举、以用促保,让历史文化遗产在有效利用中成为城市和乡村的特色标识和公众的时代记忆,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实现永续传承。大力推动文物的活化利用,探索解决制约文物活化利用的制度障碍,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做好杨家祠、两广区委军委旧址等保护利用工作。继续加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活化利用力度,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倡导创新技术方法和材料使用,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做好市第二棉纺厂、粤汉铁路黄沙车站旧址等活化利用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和利用,加强岭南建筑记忆、语言、饮食、中医药、老字号等传承保护,繁荣发展粤剧、岭南画派、广东音乐和“三雕一彩一绣”等。

  (十一)融入城乡建设。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协同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修复、土地整备。加强重点地段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设计引导,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鼓励继承创新,注重营造中西合璧、古今交融、历史文化与时代特色共生的岭南城市特色风貌。推动历史城区整体复兴和功能重组,经科学论证后,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工业园、物流园和批发市场等城市功能。在道路交通建设中强化历史文化保护,避让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优化交通微循环,加强停车治理,完善慢行系统。研究适时推动历史水系逐步恢复。采用疏解、腾挪、置换、租赁等方式,发展历史文化街区的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遵循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稳妥推进城市更新。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等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完善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文创办公等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统筹乡村建设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水利灌溉遗产、海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加强各种形式应急能力建设,补强综合防灾体系,健全三级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历史文化保护相适应的防灾评估和建设标准,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十二)弘扬历史文化。在保护基础上加强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工作,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挖掘其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加强跨区域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以广州为引领示范带动湾区城市协同合作,促进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历史文化网络体系,推动联动保护和文化发展。全面打响红色文化、岭南文化、海丝文化、创新文化品牌。实施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工程,推动黄埔军校纪念公园等红色文化地标建设,创建红色文化传承弘扬示范区。加快越秀、荔湾、海珠岭南文化传承创新展示核心区建设。建设“南海神庙+黄埔古港古村”主题文化区域,做好珠江口海防遗址活化利用,加强与海丝联合申遗城市合作,引领海丝文化发展。打造一批讴歌创新精神的精品力作,大力弘扬创新文化。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历史文化游径、南粤古驿道、“最广州”历史文化步径,分层次、分类别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处处见历史、处处显文化,在城乡建设中彰显城市精神和乡村文明,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日用而不觉中接受文化熏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文化年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主题活动,创新表达方式,以全媒体报道、电视剧、电视节目、纪录片、动画片、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充分展现中华文明和岭南文化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十三)打造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典范区域。东部以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为核心,打造“红色+”融合发展示范区。中部推进以北京路历史文化街区为代表的传统中轴线复兴,建设广府文化客厅。西部依托恩宁路、沙面等历史文化街区营造西关岭南文化风情区。南部推动沙湾古镇、大岭村等活化利用,打造番禺全域旅游示范区。北部发掘和保护从化流溪河流域历史文化资源,打造北部生态文化旅游合作区。挖掘、保护和活化利用珠江文化带历史文化资源,统筹盘活洪德巷历史文化街区、华南土特产展览交流大会旧址等,将珠江沿岸地区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宜学、宜养的世界滨水活力区。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四)强化广州市文物管理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作用。建立指导、协调、监督文物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常态化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广州市文物管理和名城保护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专家设置。

  (十五)加强统筹协调。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港务、林业园林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强化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同,加强制度、政策、标准的协调对接。

  (十六)健全管理机制。强化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普查调查、影响评估,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在各类规划编制、改造方案、征求意见、公示公告、审查审议审批等城乡建设各环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持续开展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适时启动新一轮全市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及时扩充改革开放优秀建筑、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水利灌溉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坚持预先保护机制,推进保护修缮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对各类保护对象实施保护、修缮、改造、迁移的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分类型、分地域实施项目准入正负面清单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既有建筑改建、拆除管理,统筹规范既有建筑拆除和新建建筑施工许可管理。

  (十七)推动多方参与。坚持党建引领、共同缔造,培育名城守护官等志愿组织和城市体检观察员、地区规划师等社会力量,吸纳国内外高校、专业机构等技术团队,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落实《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等相关措施,完善公房租期租金等优惠政策,鼓励功能性国企、民营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十八)强化奖励激励。建立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奖补体系,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措施的历史文化保护补偿机制。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及时收集总结全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成效显著、群众普遍反映良好的优秀项目,予以宣传推广。对保护传承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九)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除政策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职责外,还要将巡查工作纳入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社区网格化管理等范畴,实施联防联控。进一步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强化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丰富监测手段,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强化考核问责。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遭到严重影响或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中央《意见》执行。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

  五、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保护传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十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进一步明确传统风貌建筑法定地位,完善广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政策法规体系,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市、区依据事权做好资金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广州城市更新基金资金池,探索设立广州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历史文化保护建设和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活动提供融资服务、普惠金融产品、融资担保等。

  (二十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相关班次中增加培训课程,围绕典型违法案例开展领导干部专项警示教育。加强职业学校和九年制义务教育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课程设置。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智库。开展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弘扬工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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