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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计划

《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之间有什么关系?

来源:规划编制中心 发布时间:2006-06-1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按照行政辖区,从全局利益出发,对城乡全部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在空间、时间上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统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对城市的功能和各建设要素的空间安排。其主要内容是城市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市政工程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出发点、目的和任务不尽相同,在规划的体系构成、详细程度上也存在着差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全面性的,它的规划对象是行政区范围内全部土地。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然会涉及到城市、村庄和集镇用地区的面积和界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其用数据和图件的形式表示出来,并依规划级次落到实地,但对城市、村庄和集镇用地区范围内的土地功能分区一般不再做具体安排;而城市总体规划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言则属于局部性的,它侧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及其布局安排。简单讲,城市总体规划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微观规划与宏观规划、局部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关系。

不论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还是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土地资源的规划配置,各种规划之间都需要互相衔接。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规定:“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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