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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计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之间有什么关系?

来源:规划编制中心 发布时间:2006-06-1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审批权限是一致的,具体关系体现为: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就广州市而言,《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385平方公里以内的农用地转用,应由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以上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就广州市而言,番禺、花都、增城、从化等四个区(市)的中心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内的农用地转用,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根据粤府(1998436号文授权,我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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