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穗花规划资源收字〔20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法收回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清石河以南、清㘵中学以西、凤凰南路以东用地面积为2303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收回后,拟纳入广州市花都区土地储备,并由广州市花都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对土地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2023年3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法收回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清石河以南、清㘵中学以西、凤凰南路以东用地面积为2303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收回后,拟纳入广州市花都区土地储备,并由广州市花都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对土地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