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穗(荔)收用字〔20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法收回位于聚龙湾片区项目启动区AF0212048地块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面积为20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收回后,拟作为聚龙湾片区项目启动区更新改造项目,并由广州珠江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土地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
2023年4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法收回位于聚龙湾片区项目启动区AF0212048地块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面积为20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收回后,拟作为聚龙湾片区项目启动区更新改造项目,并由广州珠江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土地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