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穗(荔)收用字〔20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法收回位于东沙国际商贸港地块储备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面积为88041.48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收回后,拟作为东沙国际商贸港地块储备项目,并对土地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
2023年11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法收回位于东沙国际商贸港地块储备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面积为88041.48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收回后,拟作为东沙国际商贸港地块储备项目,并对土地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