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穗规划资源天收字〔202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法收回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岑村车管所东侧、华观路南侧、用地面积为0.0158公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收回后,拟作为清华附中湾区学校二期校区项目用地,并由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对土地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
2024年9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法收回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岑村车管所东侧、华观路南侧、用地面积为0.0158公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收回后,拟作为清华附中湾区学校二期校区项目用地,并由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对土地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