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岭南电缆)
(2013)守字30号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我局无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榄核分公司违反土地、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凡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综合业务管理处(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606室)反映。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8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