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强违法用地案
张海强于2012年期间,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萝岗街道长平社区长平小学篮球场旁地段进行房屋建设,建基面积132.79平方米。占用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环境安全控制区、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果园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萝岗区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张海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张海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我局萝岗区分局已依法向萝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