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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已归档)

许灶洪违法用地案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12-0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许灶洪于2012年期间,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萝岗区九龙镇九楼村九岭路新围街14号后占用土地面积109.89平方米进行房屋建设。占用土地的利用现状为水浇地109.89平方米,土地利用规划为基本农田109.89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用地。我局萝岗区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许灶洪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当事人许灶洪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我局萝岗区分局已依法向萝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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