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广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项 目 代 码 | 2016-440113-48-01-006024 | ||
用 地 单 位 | 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 | ||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兴业大道(番禺大道至亭南路)整治工程 | ||
用 地 位 置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造镇、化龙镇 | ||
立 项 文 件 文 号 | 番发改函〔2016〕658号 | ||
拟用地面积 (平方米) | 146093 | 通过用地预审 面积(平方米) | 146093 |
土地利用现状图号 | 544.8-437.0、544.8-438.0、545.6-438.0、545.6-439.0、546.4-439.0、546.4-440.0、547.2-440.0 | 土地利用现状图年份 | 2018 |
遵 守 事 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报告核准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逾期未办理下一步手续的,本用地预审意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三、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四、请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穗规划资源预审字〔2019〕148号
预 审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该项目:1、在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中,拟用地总面积146093平方米(2000国家大地坐标),全部为建设用地。2、在《广州市番禺综合发展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中,该项目总面积146093平方米,全部为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28057平方米、交通水利用地118036平方米)。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4〕132号)及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证明》,该项目涉及交通水利用地部分属于公路用地,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选〔2016〕38号)和《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兴业大道(番禺大道至南亭路)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番发改函〔2016〕658号)核定,依据《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合理。4、该项目用地涉及部分已批建设用地,如项目实施需征收,请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5、该用地须按国家供地政策及相关要求办理供地手续。6、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7、本意见书面积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红线附图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确定。8、该项目涉及限制建设区118315平方米,必须经依法批准。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09月23日
抄送: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南村镇政府,新造镇政府,化龙镇政府,番禺区分局市政规划管理科、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测绘管理科)、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