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广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项 目 代 码 | 2018-440113-48-01-845490 | ||
用 地 单 位 | 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 | ||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番禺区蔡三路(园北路至莲花大道)工程 | ||
用 地 位 置 | 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南村镇 | ||
立 项 文 件 文 号 | 番发改投资函〔2019〕1号 | ||
拟用地面积 (平方米) | 27731 | 通过用地预审 面积(平方米) | 27731 |
土地利用现状图号 | 542.4-435.0、541.6-435.0 | 土地利用现状图年份 | 2017 |
遵 守 事 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报告核准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逾期未办理下一步手续的,本用地预审意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三、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四、请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穗规划资源预审字〔2019〕17号
预 审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该项目:1、拟用地总面积27731平方米(2000国家大地坐标),建设用地19197平方米,农用地7626平方米(耕地(水田)7315平方米、园地4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64平方米),未利用地908平方米。2、在《广州市番禺综合发展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中,该项目总面积27731平方米,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27730平方米,农用地(耕地)1平方米。该项目涉及限制建设区1平方米。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按《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番禺区蔡三路(园北路至莲花大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番发改投资函〔2019〕1号)核定。4、该项目部分用地涉及已批建设用地范围内,如项目实施需征收,请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5、该用地须按国家供地政策及相关要求办理供地手续。6、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7、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需在该项目用地报批前落实补充耕地,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同时,按规定做好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相关工作,并落实好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被占用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8、本意见书面积根据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选〔2019〕42号)附图红线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后的红线确定。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03月12日
抄送: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东环街道办事处,南村镇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市政规划管理科、土地利用科、地籍和测绘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