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穗国土规划预审字〔2019〕11号)
广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项 目 代 码 | 2007-440113-48-01-800057 | ||
用 地 单 位 |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 | ||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番禺区汉溪大道 | ||
用 地 位 置 |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石壁街 | ||
立 项 文 件 文 号 | 穗发改城〔2007〕89号 | ||
拟用地面积 (平方米) | 384293 | 通过用地预审 面积(平方米) | 384293 |
土地利用现状图号 | 544.0-426.0、544.0-427.0、543.2-427.0、543.2-428.0、543.2-429.0、543.2-430.0、544.0-430.0、544.0-431.0、544.8-431.0、544.8-432.0 | 土地利用现状图年份 | 2017 |
遵 守 事 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报告核准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逾期未办理下一步手续的,本用地预审意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三、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四、请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穗国土规划预审字〔2019〕11号
预 审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该项目:
1、拟用地总面积3842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7815平方米(耕地50717平方米、园地410平方米、林地374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2941平方米),建设用地300129平方米,未利用地6349平方米。该用地涉及可调整地类622平方米。
2、在《广州市番禺综合发展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中,该项目总面积384293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376530平方米(城乡建设用地3104平方米,交通水利用地371775平方米、其他建设用地1651平方米),农用地4930平方米(林地467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58平方米,其他土地(自然保留地)2833平方米。
在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出具的《证明》中,该项目属公路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4〕132号)要求,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交通设施项目,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3、经核查,该项目压占已预审项目1平方米(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工程,预审文号为粤国土资(预)函〔2017〕35号)。
4、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按《关于番禺区汉溪大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穗发改城〔2007〕89号)核定。
5、该项目部分用地涉及已批建设用地范围内,如项目实施需征收,请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6、该用地须按国家供地政策及相关要求办理供地手续。
7、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8、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需在该项目用地报批前落实补充耕地,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同时,按规定做好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相关工作,并落实好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被占用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
9、本意见书面积根据项目选址意见书(穗国土规划选〔2019〕18号)附图红线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后的红线确定。
10、该项目涉及限制建设区378680平方米,必须经依法批准。
1、拟用地总面积3842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7815平方米(耕地50717平方米、园地410平方米、林地374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2941平方米),建设用地300129平方米,未利用地6349平方米。该用地涉及可调整地类622平方米。
2、在《广州市番禺综合发展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中,该项目总面积384293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376530平方米(城乡建设用地3104平方米,交通水利用地371775平方米、其他建设用地1651平方米),农用地4930平方米(林地467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58平方米,其他土地(自然保留地)2833平方米。
在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出具的《证明》中,该项目属公路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4〕132号)要求,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交通设施项目,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3、经核查,该项目压占已预审项目1平方米(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工程,预审文号为粤国土资(预)函〔2017〕35号)。
4、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按《关于番禺区汉溪大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穗发改城〔2007〕89号)核定。
5、该项目部分用地涉及已批建设用地范围内,如项目实施需征收,请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6、该用地须按国家供地政策及相关要求办理供地手续。
7、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8、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需在该项目用地报批前落实补充耕地,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同时,按规定做好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相关工作,并落实好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被占用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
9、本意见书面积根据项目选址意见书(穗国土规划选〔2019〕18号)附图红线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后的红线确定。
10、该项目涉及限制建设区378680平方米,必须经依法批准。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01月25日
抄送: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钟村街道办事处,石壁街道办事处,本局市政规划管理科、土地利用科、地籍和测绘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