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审查意见的复函(市级复函)(穗规划资源预审函〔2019〕11号)
广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项 目 代 码 | 2013-440113-48-01-000578 | ||
用 地 单 位 | 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 | ||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番禺区汉溪商业用地一期周边市政配套道路建设工程 | ||
用 地 位 置 |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以南 | ||
立 项 文 件 文 号 | 番发改[2013]117号 | ||
拟用地面积 (平方米) | 0 | 通过用地预审 面积(平方米) | 0 |
土地利用现状图号 | 544.0-430.0、544.0-431.0、543.2-430.0、543.2-431.0 | 土地利用现状图年份 | 2017 |
遵 守 事 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报告核准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逾期未办理下一步手续的,本用地预审意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三、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四、请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穗规划资源预审函〔2019〕11号
预 审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该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04月01日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委总体规划处、市政规划管理处、地区规划管理处,土地征收储备处、土地利用管理处、执法监察支队,市地质调查院、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市规划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