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广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遵 守 事 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报告核准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逾期未办理下一步手续的,本用地预审意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三、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四、请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穗规划资源预审字〔2019〕224号
预 审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该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2.拟占用土地总面积21.1306公顷,其中农用地0.1138公顷(耕地0.039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7公顷,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21.0168公顷;
3.列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交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16〕19号);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城市快捷路二期(东沙-石岗隧道)项目道路性质有关情况的函》,项目性质为县道;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4.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划要求确定。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的规定,道路宽不得超出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5.不占用高标准农田。
6.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7.本意见书面积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红线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确定。
请抓紧办理后续相关用地手续。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2.拟占用土地总面积21.1306公顷,其中农用地0.1138公顷(耕地0.039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7公顷,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21.0168公顷;
3.列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交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16〕19号);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城市快捷路二期(东沙-石岗隧道)项目道路性质有关情况的函》,项目性质为县道;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4.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划要求确定。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的规定,道路宽不得超出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5.不占用高标准农田。
6.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7.本意见书面积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红线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确定。
请抓紧办理后续相关用地手续。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23日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珠区分局,荔湾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