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广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遵 守 事 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报告核准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逾期未办理下一步手续的,本用地预审意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三、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四、请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穗规划资源预审字〔2020〕6号
预 审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该项目:
1、在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中,拟用地总面积61848平方米(2000国家大地坐标),农用地54031平方米(耕地49079平方米、园地7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878平方米),建设用地1491平方米,未利用地6326平方米。该地块涉及可调整地类620平方米(按耕地管理)。
2、在《广州市番禺综合发展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中,该项目总面积61848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61845平方米(城乡建设用地61838平方米、交通水利用地7平方米),农用地2平方米,其他土地1平方米。该项目涉及有条件建设区452平方米,请剔除后办理下一步手续。
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按《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番禺区广汽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园西大道(金山南路至金山大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番发改函〔2018〕192号)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国土规划选〔2019〕7号)核定。依据《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规定,建设用地规模合理。
4、用地单位应按照拟定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依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进一步优化设计,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5、该用地须按国家供地政策及相关要求办理供地手续。
6、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7、该项目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明确建设项目实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8〕339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组织该项目占用耕地实地踏勘并召开专家论证会,会后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实地踏勘论证报告进行了修改,并已取得专家的复核意见。
8、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需在该项目用地报批前落实补充耕地,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同时,按规定做好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相关工作,并落实好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被占用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
9、该项目涉及的2平方米农用地和1平方米其他土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根据国家报批政策进行调整。
10、本意见书面积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红线附图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确定。
1、在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中,拟用地总面积61848平方米(2000国家大地坐标),农用地54031平方米(耕地49079平方米、园地7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878平方米),建设用地1491平方米,未利用地6326平方米。该地块涉及可调整地类620平方米(按耕地管理)。
2、在《广州市番禺综合发展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中,该项目总面积61848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61845平方米(城乡建设用地61838平方米、交通水利用地7平方米),农用地2平方米,其他土地1平方米。该项目涉及有条件建设区452平方米,请剔除后办理下一步手续。
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按《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番禺区广汽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园西大道(金山南路至金山大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番发改函〔2018〕192号)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国土规划选〔2019〕7号)核定。依据《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规定,建设用地规模合理。
4、用地单位应按照拟定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依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进一步优化设计,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5、该用地须按国家供地政策及相关要求办理供地手续。
6、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7、该项目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明确建设项目实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8〕339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组织该项目占用耕地实地踏勘并召开专家论证会,会后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实地踏勘论证报告进行了修改,并已取得专家的复核意见。
8、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需在该项目用地报批前落实补充耕地,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同时,按规定做好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相关工作,并落实好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被占用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
9、该项目涉及的2平方米农用地和1平方米其他土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根据国家报批政策进行调整。
10、本意见书面积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红线附图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确定。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01月21日
抄送: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化龙镇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市政规划管理科、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测绘管理科)、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