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用地地类认定标准?
答:根据《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汽车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以及轨道交通公用地。二级类包括:铁路用地(1001),指用于铁道线路及场站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轨道交通用地(1002),指用于轻轨、现代有轨电车、单轨等轨道交通用地,以及场站的用地;公路用地(1003),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1004),指城镇、村庄范围内公用道路及行道树用地,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及其交叉口等;交通服务场站用地(1005),指城镇、村庄范围内交通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公路长途客运站、公共交通场站、公共停车场(含设有充电桩的停车场)、停车楼、教练场等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农村道路(1006),指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米、≤8.0米,北方宽度≥2.0米、≤8.0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机场用地(1007),指用于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的用地;港口码头用地(1008),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程、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管道运输用地(1009),指用于运输煤炭、矿石、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