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空港经济区)2023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穗规划资源(用地)批〔2024〕37号)
白云区分局:
你分局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关于上报广州市白云区(空港经济区)2023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云报〔2024〕14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用地已获批准。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空港经济区)2023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24号)转发给你分局,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局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留存记录。
(二)指导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征地补偿登记和协议等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依法组织实施和开展批后实施审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穗人社审字〔2023〕203号)。
二、指导相关单位及时缴交耕地占用税等税费。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登记。
三、按照《留用地安置方案》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村集体(横沥村)的留用地;岗尾村留用地在广州市白云区(空港经济区)2023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一并报批,按规定不再安排留用地。
四、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空港经济区)2023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农用地转用方案(广州市白云区(空港经济区)2023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