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58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关于审批广州市南沙区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南开规划资源报〔2024〕8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广州市南沙区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穗南府报〔2024〕63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0.2443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区将大岗镇放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583公顷(其中耕地0.13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860公顷,以上合计0.2443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批准建设用地0.244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
二、请你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416339247),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请你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区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你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用地批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留存记录。
六、请你区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穗南人社审字〔2024〕31号)。
七、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