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穗规划资源(用地)批〔2024〕342号)
花都区分局:
你分局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关于上报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花报〔2024〕474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用地已获批准。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76号)转发给你分局,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局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留存记录。
(二)指导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征地补偿登记和协议等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依法组织实施和开展批后实施审查。
(三)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穗人社审字〔2024〕191号)。
二、指导相关单位及时缴交耕地占用税等税费。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登记。
三、石岗村留用地在广州市花都区2015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6〕251号)中落实解决。
四、进行批后实施审查后积极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局,以便我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备案。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