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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云)征〔2019〕16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9-08-14 03:29:21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云)征〔2019〕16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9〕93号)同意将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五、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3.7435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丰生活垃圾填埋场连接线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兴丰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2016KJ01110029,工程编号:2019土23B207)。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五、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8570公顷(耕地0.0048公顷、园地0.6906公顷、林地2.10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0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8865公顷,以上合计3.7435公顷集体土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林地

0.0093

土地补偿费

207.1800

1.9268

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货币

安置补偿费

124.3080

1.1561

被安置农民人口

其他农用地

0.0103

土地补偿费

207.1800

2.1340

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偿费

124.3080

1.2804

被安置农民人口

建设用地

0.0078

土地补偿费

414.3600

3.2320

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小计

9.7293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园地

0.2594

土地补偿费

248.6160

64.4910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货币

安置补偿费

165.7440

42.9940

被安置农民人口

林地

1.0171

土地补偿费

207.1800

210.7228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偿费

124.3080

126.4337

被安置农民人口

其他农用地

0.0149

土地补偿费

207.1800

3.0870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偿费

124.3080

1.8522

被安置农民人口

建设用地

0.2096

土地补偿费

414.3600

86.8499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小计

536.4306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水浇地

0.0048

土地补偿费

414.3600

1.9889

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货币

安置补偿费

290.0520

1.3922

被安置农民人口

园地

0.4312

土地补偿费

248.6160

107.2032

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偿费

165.7440

71.4688

被安置农民人口

林地

1.0744

土地补偿费

207.1800

222.5942

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偿费

124.3080

133.5565

被安置农民人口

其他农用地

0.0356

土地补偿费

207.1800

7.3756

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偿费

124.3080

4.4254

被安置农民人口

建设用地

0.6691

土地补偿费

414.3600

277.2483

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小计

827.2531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增加补偿0.5457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另增加补偿26.4444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另增加补偿3.4094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五、六经济合作社属下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五、六经济合作社

2019813日至2019822

太和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联系人:

涂有德,联系电话:87437357

2019823日至

2019827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9〕9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云)征〔2019〕16号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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