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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21号

来源:P--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03-2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772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和化龙镇复甦村地段,面积为22.200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二类工业用地兼容仓储用地及一类工业用地;公共绿地;水域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和化龙镇复甦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集体土地8.2927公顷(合124.38亩),其中园地5.8615公顷(合87.92亩),养殖水面1.1495公顷(合17.24亩),其他农用地0.1303公顷(合1.95亩),未利用地1.1514公顷(合17.27亩);复甦村集体土地13.9079公顷(合208.61亩),其中水田0.0616公顷(合0.92亩),园地10.6308公顷(合159.46亩),养殖水面0.3585公顷(合5.38亩),其他农用地0.2196公顷(合3.29亩),建设用地1.5567公顷(合23.35亩),未利用地1.0807公顷(合16.21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养殖水面

1.1495

104.7312

120.3885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其他

农用地

0.1303

65.457

8.529

园地

5.8615

65.457

383.6762

未利用地

1.1514

39.6

45.5955

安置补助费

养殖水面

1.1495

39.2742

45.1457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

农用地

0.1303

39.2742

5.1174

园地

5.8615

39.2742

230.2057

青苗补助费

/ 

42.8479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881.5059万元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复甦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0616

104.7312

6.4514

复甦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3585

104.7312

37.5461

其他

农用地

0.2196

65.457

14.3744

园地

10.6308

65.457

695.8603

建设用地

1.5567

78.5484

122.2763

未利用地

1.0807

39.6

42.7958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0616

52.3656

3.2257

复甦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0.3585

39.2742

14.0798

其他

农用地

0.2196

39.2742

8.6246

园地

10.6308

39.2742

417.5162

青苗补助费

/ 

81.5604

复甦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

合计

1444.3110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61.1381万元给复甦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石楼镇胜洲村和化龙镇复甦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石楼镇胜洲村和化龙镇复甦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

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石楼镇

胜洲村

201334日至

2013318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石楼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叶家华;联系电话:34862177

2013319日至

2013323

 
 

  化龙镇

  复甦村

201334日至

2013318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化龙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何能方;联系电话:84752622

2013319日至

2013323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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