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土地管理 > 征地信息公开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20号

来源:P--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03-2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958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和化龙镇明经村、复甦村地段,面积为29.231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村经济发展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和化龙镇明经村、复甦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集体土地3.5531公顷(合53.29亩),其中园地1.9616公顷(合29.42亩),养殖水面1.2654公顷(合18.98亩),其他农用地0.3261公顷(合4.89亩);化龙镇明经村集体土地11.7433公顷(合176.14亩),其中园地9.0949公顷(合136.42亩),养殖水面2.2382公顷(合33.57亩),其他农用地0.4102公顷(合6.15亩);复甦村集体土地13.9355公顷(合209.03亩),其中园地6.5124公顷(合97.68亩),养殖水面7.0082公顷(合105.12亩),其他农用地0.3872公顷(合5.81亩),未利用地0.0277公顷(合0.4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

补偿费

养殖水面

1.2654

99.5205

125.9332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其他

农用地

0.3261

56.8825

18.5494

园地

1.9616

64.8705

127.25

安置

补助费

养殖水面

1.2654

34.1295

43.1875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

农用地

0.3261

34.1295

11.1296

园地

1.9616

34.1295

66.9484

青苗

补助费

/ 

21.3199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414.3180万元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

补偿费

养殖水面

2.2382

99.5205

222.7467

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其他

农用地

0.4102

56.8825

23.3332

园地

9.0949

64.8705

589.9908

安置

补助费

养殖水面

2.2382

34.1295

76.3886

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

农用地

0.4102

34.1295

13.9999

园地

9.0949

34.1295

310.4044

青苗补助费

/ 

88.0751

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1324.9387万元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复甦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

补偿费

养殖水面

7.0082

99.5205

697.4595

复甦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其他

农用地

0.3872

56.8825

22.0249

园地

6.5124

64.8705

422.4627

未利用地

0.0277

39.6

1.0969

安置

补助费

养殖水面

7.0082

34.1295

239.1864

复甦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

农用地

0.3872

34.1295

13.215

园地

6.5124

34.1295

222.265

青苗补助费

/ 

104.3091

复甦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1722.0195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石楼镇胜洲村和化龙镇明经村、复甦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石楼镇胜洲村和化龙镇明经村、复甦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

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石楼镇

胜洲村

201334日至

2013318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石楼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叶家华;联系电话:34862177

2013319日至

2013323

 
 

  化龙镇

  明经村、

  复甦村

201334日至

2013318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化龙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何能方;联系电话:84752622

2013319日至

2013323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