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3〕32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152号文),同意将天河区长兴街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属下的1.6124公顷(合24.186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商业综合楼。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长兴街岑村门口田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土地共1.6124公顷,其中耕地0.9466公顷,建设用地0.6658公顷。
四、征地补偿方案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长兴街岑村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6658 | 254.367 | 169.3576 | 岑村 | 货币 |
耕地 | 0.9466 | 254.367 | 240.7838 | 岑村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0.9466 | 169.578 | 160.5225 | 岑村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 ||
以上各项合计 | 570.6639万元 |
(二)青苗补偿费4.2597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长兴街岑村 | 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1日 | 长兴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林穗伟,联系电话:13609032111) | 2013年4月12日至2013年4月16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