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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31号

来源:T--天河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04-0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1026号文),同意将天河区元岗街元岗村属下的2.7654公顷(合41.481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办公楼、宿舍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元岗村广州水暖厂以南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元岗村集体土地共2.7654公顷,其中耕地0.63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921公顷,建设用地2.0394公顷。

  四、征地补偿方案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元岗村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2.0394

105.642

215.4463

元岗村

货币

耕地

0.6339

105.642

66.9665

元岗村

其他农用地

0.0921

105.642

9.7296

元岗村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6339

70.428

44.6443

元岗村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其他农用地

0.0921

70.428

6.4864

元岗村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以上各项合计

343.2731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2.8526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元岗村

2013422013411

元岗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陈华,联系电话:83613848

20134122013416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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