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3〕30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132号文),同意将天河区新塘街新塘村的集体土地10.8186公顷(合162.279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广汕路(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新塘街新塘村农民集体土地10.8186公顷(其中农用地10.0367公顷,建设用地0.781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新塘街新塘村 | 耕地 | 5.9026 | 土地补偿费 | 208.458 | 1230.4442 | 新塘村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38.972 | 820.2961 | 新塘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 ||||
林地 | 1.3509 | 土地补偿费 | 208.458 | 281.6059 | 新塘村 | ||
安置补助费 | 138.972 | 187.7373 | 新塘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 ||||
其他农用地 | 2.7832 | 土地补偿费 | 208.458 | 580.1803 | 新塘村 | ||
安置补助费 | 138.972 | 386.7869 | 新塘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 ||||
建设用地 | 0.7819 | 土地补偿费 | 208.458 | 162.9933 | 新塘村 | ||
|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 3650.044万元 |
青苗补助费为26.5617万元。
为支持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拟一次性增加380.3693万元补偿给新塘村。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新塘村 | 2013年3月28日至 2013年4月8日 | 新塘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林晓刚, 联系电话:82357386) | 2013年4月9日至 2013年4月14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