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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51号

来源:L--荔湾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07-16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2〕911号),同意将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0.4518公顷(折合6.777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经济发展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东沙荷景路以北,紫荆道以西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3021020100007)。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4518公顷(折合6.777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4461公顷(折合6.6915亩)、集体建设用地0.0057公顷(折合0.085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其他农用地

0.4461

土地补偿费

246.2145

109.8363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75.8675

78.4545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0057

土地补偿费

281.388

1.6039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15.6909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7.5089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0.4518公顷

213.0945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发生的征地补偿款不需实际支付,征地范围内所涉及的青苗补偿由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责安置。

  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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