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7〕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7月9日,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利用函[2007]765号文批复农转用和征收土地方案,省政府批准了征收土地实施方案。2007年8月2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508号文批复,同意征收番禺区石??镇海傍村的集体土地2.9803公顷(合44.704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民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镇海傍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石??镇海傍村集体土地2.9803公顷(全部为耕地,合44.704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海 傍 村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2.9803 | 95.6850 | 285.1700 | 海傍村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57.4110 | 171.1020 | 海傍村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 ||||
青苗补偿费 | | 总额17.8818万元 | 海傍村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海傍村村民委员会转付业权人 | |||||
以上各项合计 | 474.4538万元 |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海傍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海傍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海傍村 | | 番禺区石??镇国土所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7年9月15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番禺区石??镇国土所(联系人:梁杰雄,联系电话:34560168)。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