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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44号

来源:N--南沙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05-30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1215号文),需将南沙区横沥镇太阳升村、群结村36.3311公顷(合544.967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横沥工业园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区横沥镇太阳升村、群结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横沥镇太阳升村、群结村集体土地36.3311公顷(合544.967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太阳升村

水田

6.2846

土地补偿费

76.44

480.3948

太阳升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288.2369

太阳升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他耕地

0.3129

土地补偿费

61.152

19.1345

太阳升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14.3508

太阳升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1.7778

土地补偿费

53.508

95.1265

太阳升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

67.9475

太阳升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0.063

土地补

91.728

5.7789

太阳升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2.8894

太阳升村民委员会

货币

农村道路

0.0983

土地补偿费

53.508

5.2598

太阳升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

3.757

太阳升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0.4931

土地补偿费

61.152

30.1541

太阳升村民委员会

货币

 

 

 

 

185.5603

太阳升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合计

1198.5905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太阳升村另给予补偿22.6155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群结村

水田

1.054

土地补偿费

76.438

80.5678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48.3407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他耕地

1.5709

土地补偿费

61.152

96.0637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72.0478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16.0689

土地补偿费

53.508

859.8147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

614.1534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6.1914

土地补偿费

91.728

567.9247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283.9624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坑塘水面

0.2035

土地补偿费

91.728

18.6666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9.3333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农村道路

0.3806

土地补偿费

53.508

20.3652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

14.5465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农田水利

1.3476

土地补偿费

53.508

72.1074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

51.5053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畜禽饲养地

0.0229

土地补偿费

53.508

1.2253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

0.8752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0.4337

土地补偿费

61.152

26.5216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未利用地

0.0279

土地补偿费

30.576

0.8531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群结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561.0438

合计

3399.9185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群结村另给予补偿19.8912万元。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横沥镇太阳升村、群结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横沥镇太阳升村、群结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横沥镇太阳升村、群结村民委员会

2013517日至2013526

横沥镇国土所(联系人:刘鸿鹄,电话:84968567

2013527日至201365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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