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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5〕81号(110千伏三多变电站)

来源:H--黄埔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5-07-20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316号文),需将黄埔区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0.2682公顷(合4.023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110千伏三多变电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护林路以南(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面积:

  黄埔区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682公顷(合4.0230亩),其中耕地0.2649公顷(合3.9735亩)、其他农用地0.0023公顷(合 0.0345亩),建设用地0.0010公顷(合0.015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地类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 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黄埔区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

耕地

0.2649

土地补偿费

246.48

65.2926

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84.86

48.9694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023

土地补偿费

81.711

0.1879

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58.365

0.1342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0010

土地补偿费

246.48

0.2465

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

货币

1.上述方案依据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区土地开发中心三方签订的《110千伏三多变电站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协议》约定的“按我区目前征地补偿标准(40万元/亩)”制定。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46.0894万元(包含征地补偿标准(按40/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农田建设费、水利设施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树木迁移等)内的计补金额)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以上合计

160.92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黄埔区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黄埔区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黄埔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黄埔区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

2015723日至

201581

市国土房管局

黄埔区分局

201582日至

201586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5〕316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公告期限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共18天)。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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