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土地管理 > 征地信息公开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5〕96号(新建广州和谐型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试验线及配套道路)

来源:H--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5-07-2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函[2012]5号文),需将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西头村、中心村、前进村属下的集体土地75.0586公顷(合1125.879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建广州和谐型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试验线及配套道路。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西头村、中心村、前进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的集体土地1.4934公顷(合22.4010亩),其中耕地0.9013公顷(合13.5195亩),林地0.3668公顷(合5.502亩),园地0.0025公顷(合0.0375亩),其他农用地0.0191公顷(合0.2865亩),养殖水面0.0037公顷(合0.0555亩),建设用地0.20000公顷(合3亩)。

  (二)花都区狮岭镇西头村的集体土地53.3142公顷(合719.7130亩),其中耕地1.1575公顷(合17.3625亩),林地39.6325公顷(合594.4875亩),园地5.4824公顷(合82.236亩),其他农用地2.3496公顷(合35.244亩),养殖水面2.2118公顷(合33.177亩),建设用地0.2222公顷(合3.333亩),未利用地2.2582公顷(合33.873亩)。

  (三)花都区狮岭镇中心村的集体土地16.9272公顷(合253.9080亩),其中林地14.3764公顷(合215.646亩),园地1.2125公顷(合18.1875亩),其他农用地0.3423公顷(合5.1345亩),养殖水面0.3214公顷(合4.821亩),未利用地0.6746公顷(合10.119亩)。

  (四)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的集体土地3.3238公顷(合49.8570亩),其中耕地2.2356公顷(合33.534亩),林地0.1580公顷(合2.37亩),其他农用地0.0420公顷(合0.63亩),养殖水面0.1971公顷(合2.9565亩),建设用地0.6911公顷(合10.36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军田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9013

39.9256

35.9849

军田村

货币

林地

0.3668

24.9535

9.1529

园地

0.0025

29.9442

0.0749

其他农用地

0.0191

24.9535

0.4766

养殖水面

0.0037

39.9256

0.1477

建设用地

0.2000

39.9256

7.9851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9013

19.9628

17.9925

林地

0.3668

14.9721

5.4918

园地

0.0025

19.9628

0.0490

其他农用地

0.0191

14.9721

0.2860

养殖水面

0.0037

24.9535

0.0923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1.4934

按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44.6167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122.3513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西头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1.1575

39.9256

46.2139

西头村

货币

林地

39.6325

24.9535

988.9696

园地

5.4824

29.9442

164.1661

其他农用地

2.3496

24.9535

58.6307

养殖水面

2.2118

39.9256

88.3074

建设用地

0.2222

39.9256

8.8715

未利用地

2.2582

19.9628

45.0800

安置补助费

耕地

1.1575

19.9628

23.1069

林地

39.6325

14.9721

593.3818

园地

5.4824

19.9628

109.4441

其他农用地

2.3496

14.9721

35.1784

养殖水面

2.2118

24.9535

55.1922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53.3142

按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1877.6240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4094.1665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中心村

土地补偿费

林地

14.3764

24.9535

358.7415

中心村

货币

园地

1.2125

29.9442

36.3073

其他农用地

0.3423

24.9535

8.5416

养殖水面

0.3214

39.9256

12.8321

未利用地

0.6746

19.9628

12.8321

安置补助费

林地

14.3764

14.9721

215.2449

园地

1.2125

19.9628

24.2049

其他农用地

0.3423

14.9721

5.1249

养殖水面

0.3214

24.9535

8.0201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16.9272

按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568.4050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1250.8892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前进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2.2356

39.9256

89.2577

前进村

货币

林地

0.1580

24.9535

3.9427

其他农用地

0.0420

24.9535

1.0480

养殖水面

0.1971

39.9256

7.8693

建设用地

0.6911

39.9256

27.5926

安置补助费

耕地

2.2356

19.9628

44.6288

林地

0.1580

14.9721

2.3656

其他农用地

0.0420

14.9721

0.6288

养殖水面

0.1971

24.9535

4.9183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3.3238

按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149.8927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332.1446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61.9204万元给狮岭镇军田村民委员会,增加补偿360.2969万元给狮岭镇西头村民委员会,增加补偿459.3756万元给狮岭镇中心村民委员会,增加补偿178.2481万元给狮岭镇前进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西头村、中心村、前进村

2015723

201581

狮岭国土所

(联系人:温锦章;

联系电话:86846147

201582

201586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函[2012]5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7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