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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64号

来源:B--白云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09-1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716号)同意将白云区人和镇方石村、岗尾村地段20.810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人和镇方石村、岗尾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 11103020120005)。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人和镇方石村、岗尾村地段集体土地20.8104公顷。集体农用地11.9082公顷(其中耕地8.0206公顷、园地0.0291公顷、林地0.6168公顷、养殖水面2.4376公顷、其他农用地0.804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5.0378公顷,未利用地3.864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岗尾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1367

219.6720

30.0292

岗尾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9.8360

15.0146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2021

137.2950

27.7473

岗尾村民委员会

安置补助费

82.3770

16.6484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养殖水面

0.0392

8.6111

8.6111

岗尾村民委员会

安置补助费

4.3056

4.3056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其他农用地

0.0152

2.0869

2.0869

岗尾村民委员会

安置补助费

1.2521

1.2521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0.0146

3.2072

3.2072

岗尾村民委员会

青苗补偿费

 /

28.3104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0512

附着物所有者

方石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4.6675

219.6720

1025.3191

方石村民委员会

安置补助费

109.8360

512.6595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3.2164

219.6720

706.5530

方石村民委员会

安置补助费

109.8360

353.2765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0291

137.2950

3.9953

方石村民委员会

安置补助费

82.3770

2.3972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4147

137.2950

56.9362

方石村民委员会

安置补助费

82.3770

34.1617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养殖水面

2.3984

219.6720

526.8613

方石村民委员会

安置补助费

109.8360

263.4307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其他农用地

0.7889

137.2950

108.3120

方石村民委员会

安置补助费

82.3770

64.9872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5.0232

219.6720

1103.4565

方石村民委员会

安置补助费

未利用地

3.8644

109.8360

424.4502

方石村民委员会

青苗补偿费

 /

829.080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639.9072

附着物所有者

合 计

6794.0475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分别增加补偿11.6025万元、842.172万元给人和镇岗尾村民委员会、方石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人和镇方石村民委员会和岗尾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方石村民委员会、

岗尾村民委员会

2013914

2013923

白云区人和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李锋,联系电话:86458017

2013924

2013928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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