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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7〕43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7-08-08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 200721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187号文批复,同意征收萝岗区萝岗街黄陂村集体土地 6.0690公顷 (合91.03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新科技工业园区。

二、征用土地位置:萝岗区广汕公路以南、罗南公路以西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萝岗区萝岗街黄陂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6.069公顷 (合91.035亩),其中耕地 0.3632公顷 (合5.448亩),园地 1.0972公顷 (合16.458亩),其他农用地 0.8945公顷 (合13.4175亩),建设用地 3.7141公顷 (合55.711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

(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万元)

萝岗区萝岗街黄陂村民委员会

菜地

0.3632

96.300

60.1875

总额

677.9112

总额

45.5175

园地

1.0972

7.7175

5.5125

其他农用地

0.8945

76.9335

98.9145

建设用地

3.7141

96.300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黄陂村民委员会

2007 89

2007 823

萝岗区国土房管分局

(联系人:张慧   联系电话:82111626

2007 828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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