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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国土征补〔2007〕6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7-11-1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6]239号文件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728号《征收土地公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萝岗区国土房管分局,对萝岗区九龙镇(原增城市镇龙镇)镇龙村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

类别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土地

补偿费

水田

1.2033

24.375

29.3304

镇龙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旱地

0.0220

16.2856

0.3583

园地

0.1080

13.1250

1.4175

安置

补助费

水田

1.2033

14.6250

17.5983

镇龙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旱地

0.0220

12.2142

0.2687

园地

0.1080

9.3750

1.0125

青苗

补助费

 

 

总额6.0129万元

附着物补偿

 

 

 

以上各项

合计

55.9986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萝岗区九龙镇镇龙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请九龙镇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萝岗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71120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萝岗区国土房管分局(联系人:张慧,联系电话:82111626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ΟО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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