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99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618号文),同意将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属下0.4993公顷(合7.489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长途货运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旧广从公路与沙太路交汇处西面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集体土地 0.4993公顷(合7.4895亩),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太和镇大源村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4993 | 168.0480 | 83.9064 | 太和镇大源村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13.8936 | 太和镇大源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以上各项合计 | 97.80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太和镇大源村经济联合社 | 2010 年10月31日 至 2010 年11月10日 | 白云区太和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张德松,联系电话:87437357) | 2010 年11月11日 至2010年11月15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