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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85号

来源:L--萝岗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12-08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460号文),需将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永岗、禾丰、新庄村共68.6877公顷(合1030.315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1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永岗、禾丰、新庄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永岗村集体土地37.1064公顷(合556.5960亩),其中园地0.2116公顷(合3.1740亩),其他农用地4.0217公顷(合60.3255亩),建设用地32.8731公顷(合493.0965亩)。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村集体土地23.0772公顷(合346.1580亩),其中园地2.6074公顷(合39.1110亩),林地0.1803公顷(合2.7045亩),其他农用地0.6548公顷(合9.8220亩),建设用地19.6347公顷(合294.5205亩)。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新庄村集体土地8.5041公顷(合127.5615亩),其中林地0.0001公顷(合0.0015亩),建设用地8.5040公顷(合127.560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永岗村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2116

84.2625

17.8299

永岗村

货币

其他农用地

4.0217

84.2625

338.8785

建设用地

32.8731

98.4000

3234.7130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2116

60.1875

12.7357

永岗村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4.0217

60.1875

242.0561

青苗补助费

 

2013.3755

永岗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986.5420

以上各项合计

6846.1307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禾丰村

土地补偿费

园地

2.6074

84.2625

219.7060

禾丰村

货币

林地

0.1803

84.2625

15.1925

其他农用地

0.6548

84.2625

55.1751

建设用地

19.6347

98.4000

1932.0545

安置补助费

园地

2.6074

60.1875

156.9329

禾丰村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0.1803

60.1875

10.8518

其他农用地

0.6548

60.1875

39.4108

青苗补助费

 

1266.1000

禾丰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562.3200

以上各项合计

4257.7435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新庄村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0001

84.2625

0.0084

新庄村

货币

建设用地

8.5040

98.4000

836.7936

安置补助费

林地

0.0001

60.1875

0.0060

新庄村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助费

 

552.5480

新庄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179.6500

以上各项合计

1569.0060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永岗、禾丰、新庄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永岗、禾丰、新庄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永岗、禾丰、新庄村

2013129日至20131219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永岗、禾丰、新庄村

20131219日至2013

1224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3年12月24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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