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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0〕116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0-11-25 00:49: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783号文),需将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1.243公顷(合18.645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中等专业学校。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石榴岗路七星岗红卫村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1.243公顷(合18.6450亩),其中园地0.0031公顷(合0.0465亩),养殖水面0.3431公顷(合5.1465亩),建设用地0.8968公顷(合13.452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 /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红卫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0031
95.4000
0.2957
红卫经济联合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3431
437.1649
149.9913
建设用地
0.8968
409.5000
367.2397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0031
95.4000
0.2957
红卫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0.3431
402.3000
138.0291
青苗补助费
 
 1.0386
红卫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合计
 656.8901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以 货币补偿和留地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红卫经济联合社
2010年 11月28日至2010年 12 月8
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吴穗材,电话:84219907)
2010年 12月9日2010 年12月13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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