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116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783号文),需将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1.243公顷(合18.645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中等专业学校。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石榴岗路七星岗红卫村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1.243公顷(合18.6450亩),其中园地0.0031公顷(合0.0465亩),养殖水面0.3431公顷(合5.1465亩),建设用地0.8968公顷(合13.452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 /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红卫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0.0031 | 95.4000 | 0.2957 | 红卫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养殖水面 | 0.3431 | 437.1649 | 149.9913 | ||||
建设用地 | 0.8968 | 409.5000 | 367.2397 | ||||
安置补助费 | 园地 | 0.0031 | 95.4000 | 0.2957 | 红卫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养殖水面 | 0.3431 | 402.3000 | 138.0291 | ||||
青苗补助费 | | 1.0386 | 红卫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合计 | 656.8901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以 货币补偿和留地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红卫经济联合社 | 2010年 11月28日至2010年 12 月8日 | 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吴穗材,电话:84219907) | 2010年 12月9日至 2010 年12月13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