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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6〕6号

来源:L--荔湾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6-03-08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273号),同意将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1.0208公顷(折合15.312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河涌整治复建房(村镇居住用地(E61))。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东塱环翠北路(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3021020130001)。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0208公顷(折合15.312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2943公顷(折合4.4145亩),建设用地0.7265公顷(折合10.89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其他农用地

0.2943

土地补偿费

269.8955

79.4302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2.7825

56.7359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7265

土地补偿费

308.452

224.0904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89.9163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1.0208公顷

450.1728万元

(二)本次征地完善用地手续后将划拨给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使用,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均为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款项的支付人和受偿人实为同一人(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因此征地补偿款不需实际支付。征地范围内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地上附着物补偿由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6413日至2016426

区国土规划局(联系人:廖文敬,电话:81822437

2016427日至2016429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一六年三月九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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