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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6〕40号

来源:H--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6-06-2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251),需将花都区新雅街新村属下的集体用地11.1910公顷(167.86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新雅街新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新雅街新村的集体用地11.1910公顷(167.865),其中耕地3.1339公顷(47.009亩)、林地1.3823公顷(20.735亩)、养殖水面6.2066公顷(93.099亩)、其他农用地0.1843公顷(2.765亩)、建设用地0.1684公顷(2.526亩)、未利用地0.1155公顷(1.732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新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3.1339

78.00

244.4442

新村

货币

林地

1.3823

46.80

64.6916

其他农用地

0.1843

46.80

8.6252

养殖水面

6.2066

78.00

484.1148

建设用地

0.1684

117.00

19.7028

未利用地

0.1155

78.00

9.0090

安置补助费

耕地

3.1339

39.00

122.2221

林地

1.3823

31.20

43.1278

其他农用地

0.1843

31.20

5.7502

养殖水面

6.2066

39.00

242.0574

其他费用

11.1910

 

424.6745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1668.4196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花都区新雅街新村

2016623 日至

201672

新雅国土所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36836061

201673日至201677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251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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