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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7〕55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7-09-1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萝岗区国土房管分局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765,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471号文件同意征收萝岗区萝岗街萝岗村、东区街火村村集体土地 69.9982公顷 (合1049.973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开发区汽车产业基地用地、高新科技工业园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萝岗区广州科学城东部组团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萝岗区萝岗街萝岗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67.7666公顷 (合1016.499亩),其中园地 47.5468公顷 (合713.202亩),林地 2.1547公顷 (合32.3205亩),其他农用地 2.5644公顷 (合38.466亩),建设用地 13.7745公顷 (合206.6175亩),未利用地 1.7262公顷 (合25.893亩)。

萝岗区东区街火村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2.2316公顷 (合33.474亩),其中园地 0.6704公顷 (合10.056亩),林地 0.1983公顷 (合2.9745亩),其他农用地 0.4800公顷 (合7.20亩),建设用地 0.8486公顷 (合12.729亩),未利用地 0.0343公顷 (合0.514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林地

2.1547

土地补偿费

84.2625

181.5604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60.1875

129.6860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47.5468

土地补偿费

84.2625

4006.4122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60.1875

2861.7230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2.5644

土地补偿费

84.2625

216.0828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60.1875

154.3448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建设

用地

13.7745

土地补偿费

98.40

1355.4108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

未利

用地

1.7262

土地补偿费

49.200

84.9290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

青苗补助费

总额 3366.9478万元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附着物补偿

总额145.8408万元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12502.9376万元

 

被征地

单位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林地

0.1983

土地补偿费

84.2625

16.7093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60.1875

11.9352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0.6704

土地补偿费

84.2625

56.4896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60.1875

40.3497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

农用地

0.4800

土地补偿费

84.2625

40.4460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60.1875

28.8900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建设

用地

0.8486

土地补偿费

102.4000

86.8966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

未利

用地

0.0343

土地补偿费

51.2000

1.7562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

青苗补助费

总额 51.2036万元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附着物补偿

总额93.7910万元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428.4672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以货币和留地方式予以安置,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口由萝岗村经济联合社、火村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请萝岗村经济联合社、火村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萝岗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

2007 97 2007917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萝岗区分局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7922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萝岗区分局(联系人:张慧,联系电话:8211162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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