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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8〕10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8-03-0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8110,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831号文件同意征收番禺区大石镇诜村村、山西村集体土地 1.7335公顷 (合26.002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大石镇诜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大石镇诜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1.7332公顷 (合25.998亩),其中耕地 1.3332公顷 (合19.998亩),养殖水面 0.1100公顷 (合1.65亩),建设用地 0.2900公顷 (合4.35亩)。

番禺区大石镇山西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0.0003公顷 (全部为耕地,合0.004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

类别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大石镇诜村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耕地

(水田)

1.3332

100.2300

133.6266

诜村村委会

货币

养殖水面

0.1100

120.2760

13.2304

建设用地

0.2900

80.1840

23.2534

安置补偿费

耕地

(水田)

1.3332

60.1380

80.1760

诜村村委会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0.1100

60.1380

6.6152

青苗补偿费

 

 

 

4.3296

诜村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小计

278.6712万元

大石镇山西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耕地

(水田)

0.0003

100.2300

0.0301

山西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60.1380

0.0180

山西村委会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偿费

 

0.0009

山西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小计

0.0490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7.4400万元给大石镇诜村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大石镇诜村村民委员会、山西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大石镇诜村村民委员会、山西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大石镇诜村村民委员会、山西村民委员会

2008 223 200834

大石街城建服务中心

2008 34

2008 39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839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大石街城建服务中心(联系人:黄觉醒,联系电话:8478411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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