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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5〕89号(广州市萝岗区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来源:L--萝岗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5-07-3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598号文),需将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镇龙村、新田村经济联合社共22.31公顷(合334.6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萝岗区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镇龙村、新田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镇龙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7.6779公顷(合265.1685亩),其中耕地0.5520公顷(合8.2800亩),园地3.6853公顷(合55.2795亩),林地7.3878公顷(合110.8170亩),养殖水面4.2260公顷(合63.3900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5210公顷(合7.8150亩),建设用地1.3058公顷(合19.5870亩)。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新田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4.6321公顷(合69.4815亩),其中耕地2.3244公顷(合34.8660亩),园地1.5792公顷(合23.6880亩),林地0.0741公顷(合1.1115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80公顷(合1.3200亩),建设用地0.5664公顷(合8.496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镇龙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5520

98.4000

54.3168

镇龙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林地

7.3878

84.2625

622.5145

园地

3.6853

84.2625

310.5326

其他农用地

0.5210

84.2625

43.9008

养殖水面

4.2260

98.4000

415.8384

建设用地

1.3058

98.4000

128.4907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5520

73.8000

40.7376

镇龙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7.3878

60.1875

444.6532

园地

3.6853

60.1875

221.8090

其他农用地

0.5210

60.1875

31.3577

养殖水面

4.2260

73.8000

311.8788

青苗补助费

 

498.0430

镇龙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37.5000

以上各项合计

3261.5731 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新田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2.3244

98.4000

228.7210

新田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林地

0.0741

84.2625

6.2439

园地

1.5792

84.2625

133.0673

其他农用地

0.0880

84.2625

7.4151

建设用地

0.5664

98.4000

55.7338

安置补助费

 

耕地

2.3244

73.8000

171.5407

新田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0.0741

60.1875

4.4599

园地

1.5792

60.1875

95.0481

其他农用地

0.0880

60.1875

5.2965

青苗补助费

 

101.4370

新田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45.6590

以上各项合计

854.6223 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镇龙村、新田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镇龙村、新田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

镇龙村、新田村经济联

合社

2015731日至2015811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

镇镇龙村、新田村

经济联合社

2015811日至

2015816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5年8月1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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