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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5〕56号(中新广州知识城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来源:L--萝岗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5-07-3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667号文),需将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汤村、大涵村共29.7048公顷(合445.572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中新广州知识城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汤村、大涵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汤村集体土地22.1923公顷(合332.8845亩),其中耕地2.5754 公顷(合38.6310亩),园地8.1024公顷(合121.5360亩),林地3.5179公顷(合52.7685 亩),养殖水面3.8133公顷(合57.1995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3.5634 公顷(合53.4510 亩),建设用地0.3470 公顷(合5.2050 亩),未利用地0.2729公顷(合4.0935 亩)。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大涵村集体土地7.5125公顷(合112.6875亩),其中耕地0.1403公顷(合2.1045亩),园地7.0056公顷(合105.0840亩),林地3.5179公顷(合52.7685 亩),养殖水面0.3662公顷(合5.4930亩),建设用地0.0004公顷(合0.006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汤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2.5754

98.4000

253.4194

汤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林地

3.5179

84.2625

296.4270

园地

8.1024

84.2625

682.7285

其他农用地

3.5634

84.2625

300.2610

养殖水面

3.8133

98.4000

375.2287

建设用地

0.3470

98.4000

34.1448

未利用地

0.2729

49.2000

13.4267

安置补助费

 

耕地

2.5754

73.8000

190.0645

汤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3.5179

60.1875

211.7336

园地

8.1024

60.1875

487.6632

其他农用地

3.5634

60.1875

214.4721

养殖水面

3.8133

73.8000

281.4215

青苗补助费

 

588.037

汤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65.452

以上各项合计

4094.4800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大涵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1403

98.4000

13.8055

大涵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7.0056

84.2625

590.3094

养殖水面

0.3662

98.4000

36.0341

建设用地

0.0004

98.4000

0.0394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1403

73.8000

10.3541

大涵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7.0056

60.1875

421.6496

养殖水面

0.3662

73.8000

27.0256

青苗补助费

 

230.5165

大涵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56.3220

以上各项合计

1386.0562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汤村经济联合社、大涵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汤村经济联合社、大涵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

汤村经济联合社、

大涵村经济联合社

2015731日至2015811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

汤村经济联合社、

大涵村经济联合社

2015811日至

2015816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4年8月1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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